(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1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原告颜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1840号原告颜某某,女,196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被告杨某某,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处分权利的合法行使,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颜某某负担。审判员 唐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