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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二初字第00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周桂林、陈结昌与陈结昌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桂林,陈结昌,蔡维群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二初字第00369号原告:周桂林,农民。被告:陈结昌,农民。第三人:蔡维群。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桂林诉被告陈结昌、第三人蔡维群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桂林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桂林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桂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360元,由原告周桂林负担。审判员 张 睿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飞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