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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中行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陈兴强与崇信县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白银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兴强,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白中行初字第5号原告陈兴强,男,生于1988年4月6日,汉族,住甘肃省平凉市委托代理人陈宝勤,男,生于1964年10月30日,汉族,住甘肃省崇信县。系陈兴强父亲。委托代理人达平安,甘肃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政府。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崇信县城西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崔仁杰,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梁步广,崇信县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委托代理人展凤琴,甘肃太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兴强因要求被告崇信县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2月6日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兴强以被告崇信县人民政府履行了法定职责为由,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兴强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兴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崇信县人民政府负担。审 判 长  赵 峰代理审判员  金思刚代理审判员  成 蕾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彩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