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中法刑执字第1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练犹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练犹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阳中法刑执字第1846号罪犯练犹平,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上犹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9日作出(2012)穗南法刑初字第2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练犹平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和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二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1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练犹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练犹平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2次;2013年7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服刑期间履行罚金人民币五百元,但其存在消极履行罚金的行为。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练犹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练犹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6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 沛审 判 员 林浈量代理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洋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