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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刑初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朱盼盼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盼盼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甬余刑初字第57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盼盼,男,1990年4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涡阳县陈大镇杨楼行政村朱庄自然村***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9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余姚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月16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以余检诉刑诉(2015)4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盼盼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余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晶晶、被告人朱盼盼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8日23时55分许,被告人朱盼盼饮酒后驾驶浙BD2N**号小型轿车沿余姚市阳明街道西石山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西石山北路159号处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民警经现场检测,发现被告人朱盼盼有酒后驾车嫌疑,遂将其带至余姚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朱盼盼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浓度为132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朱盼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执勤报告”、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及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车辆信息查询结果、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身份信息、照片说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人田盼盼证言,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盼盼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盼盼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朱盼盼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盼盼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毛瞻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韩 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