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林诗曾与广州泰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天津泰达绿化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泰达绿化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黄绍贵劳动争议2015民一初482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诗曾,广州泰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黄绍贵,天津泰达绿化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泰达绿化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482号原告:林诗曾,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被告:广州泰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于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徐晖。委托代理人:刘立新,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丹,住四川省简阳市,系该司职员。被告:黄绍贵,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被告:天津泰达绿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于天津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清。被告:天津泰达绿化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经营场所地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天佑三路11号美邦公寓405房之二。负责人:张兴。原告林诗曾诉被告广州泰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黄绍贵、天津泰达绿化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泰达绿化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杨文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申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