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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安民初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罗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初字第1007号原告罗某某,女,198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家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李某某,男,198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代理审判员  相立凯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程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