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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夏金民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方兰香与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兰香,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金民初字第00032号原告方兰香,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陈方琳,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力群,特别授权。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洪山区关山路552号。法定代表人陈华元,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兰香诉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因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熊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