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夏金民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方兰香与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兰香,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金民初字第00032号原告方兰香,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陈方琳,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力群,特别授权。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洪山区关山路552号。法定代表人陈华元,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兰香诉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因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熊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