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00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郭某某郭燕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三十四一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0455号原告王某某,王奎,男,1990年8月9日生,汉族,陕西省兴平市西吴镇人农民王家村7组村民。,住本村7组706号。身份证号:610481199008095038。委托代理人,李军昌,陕西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某郭燕子,女,1993年10月3日生,汉族,陕西省兴平市农民西吴镇油郭村7组村民,身份证号:610481199310035028。本院在审理王段春艳王奎郭燕子王新刚离婚某某诉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段春艳王奎某某于2015年45月27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春艳王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三十四一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春艳王某某王奎撤回起诉。诉讼费用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段春艳王奎承担150元。审判员 于惠敏南云二〇一五年五四月二十九十一日书记员魏建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