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法执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李进魁与王林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进魁,王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敦法执字第147号申请执行人李进魁。被申请执行人王林。申请执行人李进魁与被申请执行人王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敦煌市人民法院(2015)敦民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进魁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5)敦法执字第147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4月2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进魁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既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强制执行亦无必要。如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敦民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有辉代理审判员 栗飞宇代理审判员 周建银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祁 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