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执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宋文达与郝洪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涛,宋文达,郝洪峰,苑金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722号申请执行人张玉涛,男,1972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德惠市胜利街供热委七组。申请执行人宋文达,男,1949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和平乡太平村太和屯。被执行人,郝洪峰,男,1978年2月7日生,汉族,住德惠市边岗乡太兴村2社。被执行人苑金秋,女,1990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德民初字第54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郝洪峰,苑金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现当事人双方经协商,自愿达成以物抵债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郝洪峰,苑金秋所有的位于德惠市边岗乡太兴村2社的住宅房屋一栋50平方米、车库一栋38.92平方米、果窖一体房屋一栋371.7平方米及其它附属物等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张玉涛、宋文达,以抵顶欠款5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殿武代理审判员 葛传生代理审判员 周宝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董训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