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02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邹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2342号原告:邹某,女,1987年3月21日生,汉族,四川省简阳市人。委托代理人:邱建堂,系简阳市禾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唐某某,男,1988年9月24日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县人。本院受理原告邹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邹某既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余广键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任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