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民初字第003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马某诉汪某某、汪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解冻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汪某某,汪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00309-2号原告马某,男,汉族。被告汪某某,男,汉族。被告汪某,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3月7日作出(2015)绥民初字第00309-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汪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某某支行的工资账号予以冻结,因所借款项已偿还,需解除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汪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某某支行的工资账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小侠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