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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吕XX诉唐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XX,唐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433号原告吕XX,男,1949年10月1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唐XX,男,汉族,无业。原告吕XX与被告唐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陈 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建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