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吕XX诉唐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XX,唐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433号原告吕XX,男,1949年10月1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唐XX,男,汉族,无业。原告吕XX与被告唐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陈 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建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