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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府民初字第005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王某某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0596-2号原告刘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李某某名下宝马牌陕小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登记在被告李某某名下的宝马牌陕小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将该车辆转移、出售或赠与他人,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二、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调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