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林贤笋与金爱莲、吴联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贤笋,金爱莲,吴联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352号申请执行人林贤笋。被执行人金爱莲。被执行人吴联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金商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1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林贤笋与被执行人金爱莲、吴联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01月30日向被执行人金爱莲、吴联法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金爱莲、吴联法缴纳执行款100000.00元及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金爱莲、吴联法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金爱莲、吴联法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金爱莲、吴联法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金爱莲、吴联法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35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可松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新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