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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法行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南阳市宛城区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南阳市鑫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宛法行字第382号申请人南阳市宛城区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付喜荣,任该局局长。地址:南阳市独山大道中段398号。被申请人南阳市鑫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辉。地址:南阳市工农北路万正小区3幢3单元107室。申请人南阳市宛城区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南阳市鑫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南阳市宛城区环境保护局作出宛区环罚(2014)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南阳市鑫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法定期间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南阳市宛城区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后,被执行人已经向申请人缴纳了罚款,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如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南阳市宛城区环境保护局作出宛区环罚(2014)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嘉川审判员  康 彦审判员  杨 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彦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