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民一初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刘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一初字第650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谷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罗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