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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民一初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刘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一初字第650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谷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罗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