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原告刘伟诉盘锦嘉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盘锦嘉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382号原告:刘伟,男,1981年9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盘锦嘉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洼县。法定代表人:杨凤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应桥,辽宁锦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伟为与被告盘锦嘉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毛永铁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刘伟负担。审判员 毛永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郁 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