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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灞执字第013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西安市某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稳社,西安市华西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灞执字第01305-1号申请执行人张稳社,男,196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未央区市容园林局干部,住西安市未央区二府庄小区4号楼4门4层1号。被执行人西安市华西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街道办事处杜陵村。法定代表人巫继云,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稳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06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0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455000元和利息46013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张稳社提供的线索,本院向西安高陵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后,该公司已经将工程款130000元转入法院账户,法院已经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张稳社。申请执行人张稳社目前不能提供其他有关被执行人西安市华西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其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灞执字第013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 谦审 判 员  王立军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