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苍溪民初字第1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苍溪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琴、黄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溪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黄琴,黄燕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苍溪民初字第1399号原告苍溪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伏光诗,董事长。被告黄琴,女,生于1964年9月17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城镇居民.被告黄燕,女,生于1967年2月20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苍溪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琴、黄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庭外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在未缴纳诉讼费的情况下,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苍溪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田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余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