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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苍溪民初字第1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苍溪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琴、黄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溪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黄琴,黄燕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苍溪民初字第1399号原告苍溪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伏光诗,董事长。被告黄琴,女,生于1964年9月17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城镇居民.被告黄燕,女,生于1967年2月20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苍溪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琴、黄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庭外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在未缴纳诉讼费的情况下,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苍溪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田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余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