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执字第00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无为县君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吴阳汽车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为县君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吴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303号申请执行人:无为县君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季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阳,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的(2014)无民二初字第00370-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吴阳所有的轿车,现因无为县君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吴阳达成和解协议,同意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吴阳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子英审 判 员 钟庆木代理审判员 陈世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潘XX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