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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孙民初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周文才与周文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才,周文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洪孙民初字第00156号原告周文才,居民。委托代理人刘晓倩,泗洪县孙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文景,居民。原告周文才诉被告周文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艳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文才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晓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文景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文才诉称,2011年5月23日,被告以急需资金周转为名,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于当天出具了借据一张,未约定还款时间及利息,后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于2012年10月归还了30000元,余款至今未付,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借款30000元。被告周文景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告陈述一致。上述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据1份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周文才与被告周文景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在原告向其催要后,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文景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利的放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文景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文才支付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周文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80,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代理审判员 梁 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梦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