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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民初字第00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灞民初字第00836号原告李某某,男,198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冯晓敏,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女,198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汶瑞康,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晨,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晓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冯晓敏,被告杨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汶瑞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双方于2014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由于其属大龄青年,迫于家庭压力,双方仅见面几次便领取了结婚证,但未共同生活。被告于2014年5月、11月索要彩礼126000元,双方没有任何感情基础,请求法院判决其与被告离婚,被告返还126000元。被告辩称,双方于2013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经过近一年的交往,产生了一定的感情,双方才登记结婚。在双方交往以及订婚、结婚过程中,男方向女方提供些许生活费用,购买衣物,以及支付女方家庭办理结婚相关事宜的费用也是情理之中,其坚决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4年5月26日举行订婚仪式,同年10月24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2015年3月30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由于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本院调解无效。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且双方均已过而立之年,应慎重对待婚姻问题。双方结婚时间不长,难免因琐事产生摩擦与分歧,但尚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依法不予准许。双方应加强沟通与交流,共建和谐美满的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李某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0元,本院退付原告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何晓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千鹏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