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民初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原告朱宽道与被告丁公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宽道,丁公平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初字第668号原告朱宽道,男,198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委托代理人刘青梅。被告丁公平,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宽道与被告丁公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宽道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宽道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宽道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朱宽道负担。审 判 员 夏 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俞玉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