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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民初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原告朱宽道与被告丁公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宽道,丁公平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初字第668号原告朱宽道,男,198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委托代理人刘青梅。被告丁公平,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宽道与被告丁公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宽道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宽道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宽道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朱宽道负担。审 判 员  夏 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俞玉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