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乐法执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叶茜萍与张彪贻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2)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茜萍,张彪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乐法执字第76-2号申请执行人:叶茜萍,女,汉族,住湖南省汝城县。被执行人:张彪贻,男,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韶乐法民一初字第2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张彪贻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行达之日起七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抚养费12000元,补偿款1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30元,合计22230元。但被执行人张彪贻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彪贻的银行存款222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海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肖贤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