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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知)初字第09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紫金沐风养生休闲文化有限公司等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恒兴基业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紫金沐风养生休闲文化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咨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09968号原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0号。法定代表人汪文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晓宇,男,198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东流路176号2010集体户。被告恒兴基业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沙滩5号塔里木石油酒店506室。法定代表人张振军,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杨希光,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紫金沐风养生休闲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常营乡幺家店路3号。委托代理人杨静怡,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铁建设公司)诉被告恒兴基业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简称恒兴基业公司)、北京紫金沐风养生休闲文化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恒兴基业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应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合同纠纷,根据中铁建设公司与北京紫金沐风养生休闲文化有限公司签订的涉案《技术服务合同》第七条约定,发生争议任何一方有权依法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合同中明确记载工程地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中铁建设公司和恒兴基业公司对此均予以认可,故本院依据双方协议约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恒兴基业公司提出管辖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恒兴基业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 判 长  彭新桥代理审判员  赵 刚代理审判员  朱书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