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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王德森与王甫、何云凤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森,王甫,何云凤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507号原告王德森。被告王甫。被告何云凤。原告王德森与被告王甫、何云凤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德森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德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正彬审 判 员  刘前富人民陪审员  王晓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龚晓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