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王德森与王甫、何云凤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森,王甫,何云凤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507号原告王德森。被告王甫。被告何云凤。原告王德森与被告王甫、何云凤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德森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德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正彬审 判 员 刘前富人民陪审员 王晓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龚晓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