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坊交初字第2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刘爱玲与丁维堂、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玲,丁维堂,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交初字第254-1号��告刘爱玲。被告丁维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东方路与桐荫街路口100米。刘爱玲与丁维堂、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5)坊交初字第254号民事裁定后,现因被告丁维堂提供相应现金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告丁维堂所有的鲁V×××××号牌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王岩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