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瓜南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马军与李存桂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军,李存桂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瓜南民初字第8号原告马军,男,生于1981年8月8日。被告李存桂,女,生于1986年1月26日。原告马军与被告李存桂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存桂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军诉称,2004年3月我与被告在瓜州县南岔镇政府登记结婚,2005年3月生育一女马某某。2006年9月我与被告在南岔镇人民政府达成离婚协议。协议达成后,被告便离家不知去向。现起诉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马春天敏由我抚养。被告李存桂(缺席)。经审理查明,2004年3月23日,原告马军与被告李存桂登记结婚。2005年3月5日生育一女马某某。2006年9月25日,因原被告感情不和及经常吵闹,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协议离婚。婚生女马某某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给付马某某抚养费180元……”。之后,被告只身离家出走不知下落。2010年12月,被告回家探望马某某后又下落不明。现原告起诉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抚养马某某。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原告的陈述;2、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村委会证明、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离婚协议书。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据效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在达成离婚协议后便离家出走,长达八年下落不明,表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符合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支持。在被告下落不明期间,婚生女马某某一直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为宜。为了正确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款(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马军与被告李存桂离婚;二、婚生女马某某由原告马军抚养,抚养费自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马军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戴建军人民陪审员 潘玉芳人民陪审员 何永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傅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