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执字第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博然(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天津日成泰普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然(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天津日成泰普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045-1号申请执行人博然(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滨海金融街东区E6A-301。法定代表人BoWang,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日成泰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专用汽车产业园天成街10号。法定代表人黄晟。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2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4)滨民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被执行人履行返还多功能涂布机一台、赔偿损失230300元及支付相应利息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因有案外人对本案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滨民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立强审 判 员 王士华代理审判员 黄 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锡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