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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唐民初字第2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何英水等13人与崔自然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英水,闫玉良,何根红,何兴辉,何军,何振民,李占其,李土有,何会庄,丁永宾,张金法,李世有,何亮,崔自然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初字第276—1号原告何英水,男,汉族。住址:河北省定州市。原告闫玉良,男,汉族。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原告何根红,男,汉族。住址:河北省定州市。原告何兴辉,男,汉族。住址:河北省定州市。原告何军,男,汉族。住址:河北省定州市。原告何振民,男,汉族。住址:河北省定州市。原告李占其,男,汉族。住址:河北省定州市。原告李土有,男,汉族。住址:河北省定州市。原告何会庄,男,汉族。住址:河北省定州市。原告丁永宾,男,汉族。住址:河北省定州市。原告张金法,男,汉族。住址:河北省定州市。原告李世有,男,汉族。住址:河北省定州市。原告何亮,男,汉族。住址:河北省定州市。被告崔自然,男汉族。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英水等十三人诉被告崔自然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英水等十三人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何英水等十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英水、闫玉良、何根红、何兴辉、何军、何振民、李占其、李土有、何会庄、丁永宾、张金法、李世有、何亮撤回对被告崔自然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会元人民陪审员  李国旗人民陪审员  马新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安大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