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立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罗瑞波与珠海市海中龙饲料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瑞波,珠海市海中龙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立保字第12号申请人罗瑞波,男,汉族,1979年9月22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代理人吴志林,胡灵敏,广东昊法律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珠海市海中龙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法定代表人柯明木,系该公司负责人。珠海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罗瑞波与珠海市海中龙饲料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中,于2015年4月28日将罗瑞波请求对珠海市海中龙饲料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中国工商银行珠海市屏东支行账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账号:予以扣押(查封或冻结等)的申请提交本院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罗瑞波用作财产保全的担保物现金(35万元)予以查封;二、对被申请人珠海市海中龙饲料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中国工商银行珠海市屏东支行账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账号在35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复议。审判员 胡燕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庄子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