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工民初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张雁与龚小红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雁,龚小红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工民初字第00085号原告张雁。被告龚小红。委托代理人高健美,海门市江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雁与被告龚小红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雁负担。审 判 长 周 旋代理审判员 桑林龙代理审判员 朱爱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胜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