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淅法民二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张志斌、王静、吴春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志斌,王静,吴春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法民二金初字第77号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韩秀田,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侯克盈,联社职工。被告张志斌,男,生于1986年。被告王静,女,生于1983年。被告吴春菊,女,生于1979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志斌、王静、吴春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585元,由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王建钊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