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刑初字第0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陈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昆刑初字第028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个体。2014年11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陈骄、袁团卫,江苏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5]4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袁团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3日0时3分左右,被告人陈某驾驶苏E×××××小型轿车从昆山市永丰余路胜利小区西侧附近行驶了五米左右,与对面行驶过来的出租车乘客发生纠纷,后被处警民警查获。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陈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3mg/100ml。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夏某、李某等人的证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报告,驾驶证、行驶证查询信息,身份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陈某亦供认不讳,且与上述证据证实的事实相吻合,证据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陈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公共安全及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燕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庄 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