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一初字第01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吴彩艳与陶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彩艳,陶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1661号原告:吴彩艳,女。被告:陶沅,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彩艳与被告陶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彩艳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彩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彩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吴彩艳承担。审判员 邰红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