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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2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徐锦华与杜伟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锦华,杜伟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商初字第2069号原告:徐锦华。被告:杜伟刚。原告徐锦华为与被告杜伟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5年3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甘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徐锦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杜伟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8日,被告杜伟刚向原告徐锦华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向徐锦华借人民币贰万元正(¥20000),3月5日之前归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杜伟刚未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伟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徐锦华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5年3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杜伟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甘 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许天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