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徐现伟与潘金贵、苌炜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现伟,潘金贵,苌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44号申请执行人:徐现伟,男,汉族,1969年5月27日生。被执行人:潘金贵,男,汉族,1973年6月4日生。被执行人:苌炜,男,汉族,1967年7月7日生。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洛民终字第25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潘金贵、苌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徐现伟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潘金贵、苌炜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介江平审判员 吕红营审判员 孔 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志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