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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申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青海鑫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郑桂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青海鑫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桂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申字第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青海鑫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道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晶,江苏通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郑桂林。再审申请人青海鑫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郑桂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宁民二初字第243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青海鑫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审判长 樊 静审判员 王宗堂审判员 许正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丰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应当再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