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香法刑初字第2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陈某猥亵儿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珠香法刑初字第2612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2039,户籍地广东省中山市。因本案于2014年9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吴昀,系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律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4)26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猥亵儿童罪,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少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吴昀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为寻求生理上的刺激,来到珠海市香洲区吉大珠海书城四楼,采用拉手、扶肩、抚摸等方法猥亵正在看书的被害人李某(女,6岁),李某大声呼救并挣脱陈某,后陈某逃离现场。经查,被告人陈某还于2014年9月22日来到珠海市××××区吉大珠海书城以同样的方法猥亵一名女童。2014年9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再次来到吉大珠海书城寻找猥亵目标时被吉大珠海书城工作人员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吴某、郑某、庞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证明,抓获经过,身份证复印件,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录像说明,情况说明,入所健康体检表,现场及物证照片,光盘两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陈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意见,但辩称没有摸女童的胸部。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陈某在公安阶段的供述系民警采用疲劳审讯和诱供方式取得,取证程序违法,应当予以排除;2、被告人陈某是初犯,在案件中被害人拒绝或不理他,其就停止或走开,没有实施暴力,也没有用威胁等方法,犯罪情节较为轻微,并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请求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经查,被告人陈某入所体检表显示体表没有伤痕,而且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提讯信息,对被告人陈某的讯问每次均没有超过两个小时,且被告人陈某在笔录中亦认可公安机关有保证其休息和饮食。并且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一直很稳定,且均做有罪供述。没有证据证实本案存在暴力、疲劳审讯取证或者诱供的情况,对辩护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陈某提出没有摸胸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陈某在看了三级片后,出于性刺激的目的,二次三番到新华书店,以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作为对象,对其实施抚摸、拥抱等行为。对于被告人陈某的行为不能割裂来看,首先其选择的对象仅是女童,其次其行为针对新华书店内看书的陌生不特定女童实施,再次其实施的是抚摸、拥抱等带有性意味的动作,而这些也印证了其所供述“出于性刺激目的”的主观故意,最后其行为引起了女童的恐慌、害怕、逃离,对女童造成了实质影响。因此被告人陈某抚摸的部位不管是胸部还是后背还是腿部,都不影响其构成猥亵罪。对被告人陈某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对儿童实施猥亵行为,其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在本案中猥亵情节相对较轻,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对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予以概括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7日起至2015年5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徐 娟审判员 黄超人民陪审员黄用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艮 爱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