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刑初字第74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住福建省武夷山市。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2015年2月25日被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林刑诉(20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天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底,为了种茶,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办理任何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雇佣工人到福建省武夷山市星村镇曹墩村“上畲”山场(又名“山前垅”山场),林权属武夷山市星村镇曹墩村集体所有,林班号为124林班2大班1小班,毁林开垦茶山。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毁坏林地面积7.35亩,毁坏林木443株,毁坏树种有杉木、马尾松、阔叶树,折立木蓄积量14.6573立方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森林法规,擅自开垦茶山毁坏林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底,被告人李某某为了种茶,在没有办理任何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雇佣工人到福建省武夷山市星村镇曹墩村“上畲”山场(又名“山前垅”山场,林班号为124林班2大班1小班)毁林开垦茶山。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毁坏林地面积7.35亩,其中毁坏树种有杉木314株,折立木蓄积量9.1067立方米;马尾松48株,折立木蓄积量3.0253米;阔叶树81株,折立木蓄积量2.5253立方米。共毁坏林木443株,折立木蓄积量14.6573立方米。林权属武夷山市星村镇曹墩村集体所有。被告人李某某于2014年11月27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2014年12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向武夷山市星村镇曹墩村民委员会缴纳了部分造林保证金2000元,并得到林权单位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单手锯一把;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指认笔录、辨认笔录、扣押清单、接受物证登记表、现场检尺野账单、林权证明、武夷山市星村镇曹墩村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谅解书、造林保证金收据;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人李某甲、江某某、钟某某、张某某、黄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了种茶,故意毁坏集体所有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主动向林权单位缴纳了部分造林保证金,有悔罪表现,并得到林权单位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止。)二、作案工具单手锯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徐荣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杰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关于修订故意毁坏财物(林木)案件数额标准的意见》第一条:故意毁坏财物(林木)立木材积5立方米以上或幼树250株以上或价值3000元以上的属数额较大;故意毁坏财物(林木)立木材积3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1500株以上或价值2万元以上的属数额巨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