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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四终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平顶山市人民政府驻郑州办事处因与被上诉人郑州鹰城鑫地饭店有限公司、孙素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驻郑州办事处,郑州鹰城鑫地饭店有限公司,孙素其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四终字第5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市人民政府驻郑州办事处。法定代表人赵红利,该办事处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鹰城鑫地饭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承玉,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孙素其。上诉人平顶山市人民政府驻郑州办事处因与被上诉人郑州鹰城鑫地饭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鹰城饭店)、孙素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17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平顶山市人民政府驻郑州办事处于2015年4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平顶山市人民政府驻郑州办事处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平顶山市人民政府驻郑州办事处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刘红军审判员  赵晓涵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贾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