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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蔡金凤与何建宣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金凤,何建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温瑞保字第341号原告蔡金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大红、潘洁慧,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建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许林松,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2015)温瑞民初字第725号原告蔡金凤与被告何建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金凤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何建宣名下的座落于瑞安市仙降街道仙降村革兴西街XX号房屋(产权证号:00XXXX**)予以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蔡金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告何建宣名下的座落于瑞安市仙降街道仙降村革兴西街XX号房屋(产权证号:00XXXX**)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缪正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李佳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