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连法执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昌云与被执行人陈德云、陈金明、黄朝耀、李文武、邱茂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昌云,陈德云,陈金明,李文武,黄朝耀,邱茂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连法执字第38-2号申请执行人杨昌云,男,1975年2月出生,苗族。被执行人陈德云,男,1963年4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金明,男,1972年9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文武,男,1968年7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朝耀,男,1975年11月出生,壮族。被执行人邱茂发,男,1970年6月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昌云与被执行人陈德云、邱茂发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陈德云、邱茂发等人未按照生效判决履行义务,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邱茂发在连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10000元、划拨了被执行人邱茂发在中国邮政银行连平县支行的存款22089元、划拨了被执行人李文武在中国邮政银行连平县支行的存款10000元、划拨了被执行人黄朝耀在中国邮政银行连平县支行的存款10000元,以上合计52089元到本院账户,用于支付申请人工伤损失50204元、缴纳本院诉讼费1232元、执行费653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河连法民一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邬伟平审 判 员 谢国泫代理审判员 巫远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赖剑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