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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相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路留珠诉被告杨荔枝、薛应波、薛廷芳、中国农业银行姚孟支行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留珠,杨荔枝,薛应波,薛廷芳,中国农业银行姚孟支行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相初字第140号原告路留珠,男,196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杨荔枝,女,69岁,汉族。被告薛应波,男,47岁,汉族。被告薛廷芳,男,71岁,汉族。被告中国农业银行姚孟支行。本院在审理原告路留珠诉被告杨荔枝、薛应波、薛廷芳、中国农业银行姚孟支行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路留珠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留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留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路留珠承担。审判员  李宝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薛丽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