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马执字第3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蔡林伶与胡芳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林伶,胡芳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马执字第310-2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蔡林伶。被执行人胡芳琴。蔡林伶与胡芳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的(2014)龙马民保字第35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胡芳琴名下所有的位于江阳区酒城大道一段X号X幢X层X号住房。现因被执行人胡芳琴已经履行了支付案款的义务。依照《》第的规定、《》第,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胡芳琴名下所有的位于江阳区酒城大道一段X号X幢X层X号住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术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伍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