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一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436号民事裁定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436号原告:肖某某,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谢某某,女,住吉林省舒兰市。委托代理人:林彬,男,吉林达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尚桂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彦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