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市民三终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王标、田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标,田某,单永义,黄吉凤,单某1,单某2,河南平安运输有限公司,刘玉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利辛县宏远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市民三终字第10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标,男,1976年7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现住浙江省台州市482号。委托代理人苏华伟,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明,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田某,女,1986年3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单永义,男,195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塥桥区,公民身份号码:342223195601034918。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黄吉凤,女,196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塥桥区,系死者单地伟之母,身份证号码:342201196306079327。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单某1,女,200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埔桥区,公民身份号码:341302200712059321。法定代理人田某,女,198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单某2,男,201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埔桥区,身份证号码:341302201209019319。法定代理人田某,女,198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以上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学斌,广西红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平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工农路与太昊路交叉口50米路北。法定代表人司明海,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玉泽,男,195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公民身份号码:41272119571027614。委托代理人尚岩,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中州路69号。法定代表人王向阳,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利辛县宏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民安路,组织机构代码:77496543-9。法定代表人戴利波,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城关镇前进路西段。负责人XX,该公司经理。上诉人王标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2014)鹿民一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标以与被上诉人田某、单永义、黄吉凤、单某1、单某2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标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标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4000元(上诉人王标已预交),减半收取,由上诉人王标负担7000元,余款7000元予以退还给上诉人王标。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智勤审 判 员 徐宝华代理审判员 李 颖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白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