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朔民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太原劲牛吊装有限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二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太原劲牛吊装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二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朔民保字第15号申请人太原劲牛吊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世宽,职务经理。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二公司法定代表人葛向阳,职务经理。2010年6月28日,申请人太原劲牛吊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二公司签订风机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申请人于2010年9月15日依约进场施工作业,至2011年9月13日交付工程并离场。被申请人至今尚欠申请人工程款1842757.58元及利息25798.6元,申请人多次催要未果。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法院冻结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二公司在其债务人大唐浑源密马鬃梁新能源有限公司处的工程款1868556.18元,并用边水山、陈美英共有的位于太原市坞城北街46号59幢3单元1层3号房屋一套以及山西水山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持有的出票人为山西阳煤化工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山西阳煤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物资贸易分公司,票号为3130005225841095,价值500000元的承兑汇票一张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二公司在其债务人大唐浑源密马鬃梁新能源有限公司处的工程款1868556.18元。二、冻结边水山、陈美英共有的位于太原市坞城北街46号59幢3单元1层3号房屋一套的房屋变更登记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晓玲 来自